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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市第三医院志愿者管理制度

2014-01-04文章来源:团委

为推动“志愿者服务进卫生”纵深发展,规范志愿者管理,弘扬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的志愿者精神,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,武汉市第三医院特制定志愿者管理制度如下:

第一条:自觉弘扬“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”的志愿者精神,展现蓬勃向上、开拓进取的精神风貌,维护医院和志愿者的形象。

第二条: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服从工作岗位安排和医院制度管理,积极主动地展开工作。

第三条:遵守劳动纪律,不迟到,不早退。上岗前做好必要的工作准备。

第四条:按照微笑、热情、文明、专业的标准提供志愿服务,工作时间不可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,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或饮酒,不得在工作岗位上吃东西。

第五条:珍惜志愿者的公众形象,上岗时统一配戴志愿者胸牌,并保持仪表整洁、举止文明、态度和蔼,面对他人,主动微笑示意,在工作期间请讲普通话。

第六条:对所有的服务对象保持尊重、平等、热情的态度,按照职责规定提供志愿服务。如遇不能解决的问题,请院内志愿服务团队给予帮助。

第七条:遵守各项工作纪律。针对媒体采访要求,遵从所在团队的工作安排,展示志愿者良好形象。

第八条:不可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求不当利益,不得向服务对象索要签名、礼品或小费,不得擅自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。

第九条:如遇突发事件,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,按照规范的应急流程果断处置,遇到无法处理时,第一时间向志愿者活动负责人汇报,并注意维持正常秩序,避免事态的扩大。

    第十条:志愿者需按约定时间来院服务,确定服务时间、服务地点确定后,如有变动需提前通知志愿者活动负责人,以便安排替补人员。

    第十一条:志愿者需身体健康,无传染病,近期无感冒。

    第十二条:确保提供免费服务并确保患者信息(包括患者资料、健康信息、个人信息以及医院相关私密性资料)保密,未经患者本人、医务人员或医院志愿者办公室授权许可,不得在医院外和任何情况下提及、复印或泄露患者信息。

    第十三条:不得以医院志愿者身份从事盈利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。

    第十四条:注重志愿者形象,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,避免回答“不知道”、“不清楚”等生硬词语。

    第十五条:志愿者捐赠物品(包括食品)前,需告知病区护士长,经护士长同意后方可将捐赠物品带入病房。

    第十六条:志愿者不得带患儿离开指定病房。

    第十七条:遵守医院和所在服务岗位的其他相关规定。